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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7年彩电发生自燃 厂家依法予以赔偿

    购买二手房时,原房主将一台使用了6年的彩电赠送给了新房主。一年之后,这台彩电发生自燃,消费者损失惨重。消费者因没有购物发票而索赔困难,日前,江苏省无锡市江阴消费者协会帮助消费者获得赔偿。

    投诉事情发生在去年4月10日,江阴市民江先生同往常一样打开了摆放在客厅的一台使用了7年的彩电。突然,彩电机壳里冒出一股黑烟,紧接着发出了“噼噼啪啪”的声响。感觉不妙的江先生随即切断电源,泼水救火。但为时已晚,火苗还是顺势而起。随后,经过消防部门的紧急扑救,江先生的住宅幸免于难,但客厅的音响、沙发、衣服等物品已被烧毁,“肇事”彩电只留下一具被烧焦的外壳。火灾发生后,江先生找到了无锡市江阴消协澄南分会进行投诉。

    结果江阴消协了解到,江先生是在2005年购买的这套二手房。原房主在搬家时将这台彩电赠送给了他,并没有发票。于是,消协建议江先生直接找生产厂家索赔。两天后,厂家售后服务部的工作人员来到江先生家中察看情况。经确认,“肇事”彩电确系其公司产品。工作人员表示,江先生家的彩电系该公司1999年的产品,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。

    江阴市消协秘书长沈建龙向记者介绍,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43条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35条规定,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、他人财产损害的,受害人(消费者)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。经过消协人员的多次协调,厂方最终赔偿了江先生现金1.6万元、同一品牌34英寸纯平新彩电一台及音响等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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